浏览数量:108 作者: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: 2019-08-24 来源:本站
2017-2018年度栖霞区“区长杯”校园足球联赛竞赛规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2017-2018年度栖霞区“区长杯”校园足球联赛(以下简称“区校园足球联赛”)是由栖霞区教育局和栖霞区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全区校园足球联赛。
第二条 栖霞区教育局和栖霞区体育局是唯一组织、管理该项赛事活动的组织。
第三条 区校园足球联赛设小学男子甲组、小学女子甲组、小学乙组、初中男子组、初中女子组、高中男子组,共6个组别。区级联赛所有队员使用身份证或者护照报名参赛,没有身份证或者护照的队员一律不得参加区校园足球联赛。
第二章 组别设置、参赛资格及报名
第四条 组别设置
一、小学男子甲组(5-6年级,5人制)
二、小学女子甲组(5-6年级,5人制)
三、小学乙组(男女混合,3-4年级,5人制)
四、初中男子组(1-3年级,8人制)
五、初中女子组(1-3年级,5人制)
六、高中男子组(1-3年级,11人制)
第五条 参赛条件
一、栖霞区各中小学在籍在校学生均可报名参赛,各参赛队必须以学校为单位报名参赛。
二、所有组别为一次性报名,在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换或补报运动员。
三、各队报名时必须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(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),且保险协议中需特别约定在本项目比赛期间有效。没有办理保险者,不得参加比赛。
四、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政治思想进步,作风正派,遵守学校有关规定,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运动员守则,文化课考试合格。凡衣着不整、蓄长发、染发、留怪异发型者等一律不得上场参赛。
第六条 运动员参赛条件
一、以2017年9月1日以后的在校在籍学生为报名参赛对象,高中组运动员为在校在籍高中生;初中组运动员为在校在籍初中生;小学组运动员为在校在籍3-6年级小学生。
二、各组别运动员需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、各校加盖公章的学籍卡。
三、区教育局负责运动员的资格审查,凡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的,一经查实,取消联赛成绩,并视情节予以全区通报批评。
第七条 报名
一、报名时间:2017年11月10日截止。
二、报名要求:各组别可报领队1人、教练员2人、工作人员或队医1人;11人制比赛可报运动员22人、8人制比赛可报运动员16人、5人制比赛可报运动员12人。
三、所有学校按照规定上报运动员的号码,不得无号或重号。
四、所有运动员不得跨组别报名。
第三章 联赛安排
第八条 比赛时间:2017年11月25日—2018年2月1日
市级比赛: 2018年3月24日—2018年9月30日
第九条 比赛地点:丁家庄小学(迈皋桥中心小学抗震加固在此过渡)、栖霞实验初级中学(尧化校区)
第十条 参赛队伍:全区中小学
第十一条 竞赛办法
校园足球联赛市级比赛分为两个阶段进行
第一阶段:预赛阶段:分组循环。
第二阶段:决赛阶段:采用淘汰赛,冠、亚军决赛采用主客场赛制。
第十二条 决定名次办法
一、每队胜一场得3分,平一场得1分,负一场得0分。
二、单循环比赛,积分多者名次列前。
三、如果小组赛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,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:
(1)积分相同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,名次列前;
(2)积分相同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,名次列前;
(3)积分相同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,名次列前;
(4)积分相同队小组赛比赛中净胜球多者,名次列前;
(5)积分相同队小组赛比赛中总进球数多者,名次列前;
(6)红黄牌最少的队伍,名次列前;
(7)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。
四、第二阶段比赛
淘汰赛:(除冠亚军决赛外),如在规定时间打平,将直接进行点球决胜负(十一人制、八人制比赛5轮次,五人制比赛3轮次)。冠亚军决赛进行加时赛,加时赛:上下半时各5分钟,中间不休息。加时赛打平则直接进行点球决胜负。
第十三条 奖励
一、区级比赛各组别设道德风尚奖,颁发证书。
二、设运动队一、二、三等奖,颁发奖牌与证书。具体奖项细则另行通知。
三、各组别设优秀教练员、优秀裁判员、最佳守门员、最佳射手,颁发奖牌与证书。
第四章 校园足球联赛的规则与规定
第十四条 竞赛规则与规定
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《足球竞赛规则》和《室内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》。
第十五条 比赛时间
一、小学男子甲组、小学女子甲组、小学乙组、初中女子组每场比赛时间为40分钟,上下半场各20分钟,上下半场之间休息10分钟。
二、初中男子组、高中男子组每场比赛时间为70分钟,上下半场各35分钟,上下半场之间休息15分钟。
三、各队应在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到场,接受资格审查并履行上场手续。若超过15分钟尚未到场,按0:3弃权处理。
四、各队领队、教练员应及时关注相关QQ工作群文件、微信服务号等官方信息,及时了解比赛最新进展情况,确保参赛。
五、因特殊情况造成比赛中断,按照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赛。
第十六条 比赛场地
一、5人制比赛场地规格为长度应在38-42米之间,宽度应在20-25米之间,球门宽3米、高2米。
二、8人制比赛场地为标准11人制足球场1/3-1/2大小,长度应在64-70米之间,宽度应在40-50米之间,球门宽度5.5米,高度2米。
三、高中男子组场地规格为标准11人制足球场。
第十七条 比赛服装
一、各队参赛期间必须统一着装。服装上必须印有运动员号码,且两套衣服号码与报名单上的号码必须一致,守门员号码不得使用“0”号。按照组委会通知要求着相应颜色衣服参加联赛,未按规定着装不得参加联赛。
二、比赛队员必须佩带护腿板。运动员如自备紧身裤,颜色必须与比赛短裤颜色一致。运动员不得佩戴眼镜上场比赛。
三、场上队长必须佩戴6公分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。
四、小学男子甲组、小学女子甲组、小学乙组、初中女子组须穿胶钉布面足球鞋;初中男子组、高中男子组可穿胶钉布面足球鞋或皮质胶钉足球鞋,不得穿钢钉及其他金属钉足球鞋参加比赛。
第十八条 比赛运动员
一、8人制、11人制比赛每场比赛最多可换5人,且在一场比赛中被替换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上场参加比赛。
二、各组别比赛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教练员必须提交上场的队员和替补队员名单纸质表格。
三、各组别填报的参赛队员信息必须与报名表一致,否则不得上场比赛。
第十九条 红黄牌
一、在区校园足球联赛中,运动员1张红牌或累计2张黄牌的队员将会被禁止参加下一场比赛(如有纪律委员会追加处罚的情况除外)。
二、比赛期间,参赛队员严禁做出铲球等危险性动作,违者计红牌。
第二十条 弃权和退出比赛
一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均属比赛弃权
(1)获得相关参赛资格后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参加。
(2)拒绝按照组委会的安排参加补赛和改期比赛。
(3)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,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。
(4)使用未报名、或未得到许可、或处在停赛期、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、或违反参赛报名资格的运动员参加比赛。
(5)中途无故退出联赛。
(6)超过15分钟仍未到达比赛场地。
二、对弃权的处理
一方球队比赛弃权,另一方球队以3:0获胜。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:0,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。对于弃权的队伍,学校要做出书面说明。
第二十一条 延迟比赛
如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比赛中断,比赛将自动延时或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继续比赛或重新开始,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恢复进行或重新开始。经组委会多方努力仍未恢复比赛,当时比赛成绩有效,组委会必须尽快(24小时内)另选场地补足比赛时间(包括罚球点球)。如不能在24小时内补赛,由组委会做出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。恢复比赛的具体要求按如下规则执行:
(1)恢复被中止的比赛时,起始时间从中止的时间起恢复。
(2)比赛恢复时,场上队员与替补队员应与比赛中止前一致。
(3)球队运动员名单上不得更换或增加其他替补队员。
(4)比赛中止前或恢复后,换人名额合计为11人制的5人次,8人制的5人次,5人制的不限人次。
(5)比赛中止前被罚下的队员不得替换。
(6)裁判员于比赛中止前做出的处罚在比赛恢复到结束的时间里仍有效。
第二十二条 违背公平竞赛原则
一、如参赛学校被认定有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,赛事组委会有权取消该校参赛资格,比赛比分均计其对手3:0获胜,如果已进行比赛比分超过3:0,则以实际比分为准。
二、区教育局将针对学校违背公平竞赛原则进一步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礼仪规定
赛前两队需进行握手仪式,在比赛结束后应到对方球队座席前集体行礼致谢。赛后致谢具体程序为:与裁判员、对方球员在中圈握手礼,向裁判员、对方球队替补席致谢礼,向观众致谢礼。
第二十四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域
一、学校正式报名的运动员、工作人员必须在本校指定区域观看比赛,领队在比赛时要管理本校替补席秩序,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,都将追究学校领队的管理责任。
二、主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或记录台(从四官席面向球场方向)左侧的替补席。
三、比赛过程中,同一时间只能有1名教练员在替补席技术区域进行指挥。
第五章 纪律与诉讼
第二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
区级联赛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事件,由组委会依据竞赛规程要求负责处理,如违规违纪事件情节严重,区教育局有权对其加重处罚,并进行通报。在比赛结束后,场地外出现的被裁判员或比赛监督、裁判长确定的任何运动员或官员的违反纪律行为和暴力行为,将由区教育局依照相关规程或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六条 申诉
一、本规程中的申诉是指针对直接影响校园足球联赛比赛的事件(如比赛草坪状况、比赛装备、运动员、教练员比赛资格、体育场地设施、比赛用球情况等)和违反本规程的行为进行的申诉。
二、由裁判员根据比赛相关事实作出的场上判罚为最终判罚,任何比赛结果不得更改。
三、所有申诉必须在比赛结束24小时之内以加盖学校公章的书面形式提交组委会。组委会在接到书面投诉后,依据必要的调查、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,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书面回复。如发现有乱投诉的现象,经查实后,给予相关处罚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区教育局、区体育局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,由区教育局、区体育局另行确定。
南京市栖霞区教育局 南京市栖霞区体育局
2017年11月